广播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业务意向(确定您办理的业务类型)
商务合作洽谈(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基础材料准备(协助您准备所需硬性材料)
提交审核(剩下的事就交给我们了)
领取许可证
本网页内容、图片、视频为模板演示数据,若损害了您的利益请与我们联系反馈,核实后立即删除。